為全面展示2022年人民法院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成效,總結環境資源審判經驗、加強類案裁判指引,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2022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雄安中院指導淶水法院審理并推薦報送的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成功入選。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發布的10件案例,是從全國法院報送的400余件環境資源審判案例中,精心遴選的既能廣泛涵蓋各類環境要素和案件類型、又能集中反映環境資源審判新發展、新舉措、新特點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對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具有很強的示范意義和指導價值。在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審理過程中,雄安中院克服新冠疫情影響,對案件審理給予有力指導,堅持重拳出擊,依法懲處犯罪,貫徹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持續加大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該案作為堅持最嚴法治、全面追責的典范,成為河北省法院系統唯一入選案例。
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01【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華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砂卵石并非法銷售,獲利30余萬元。被告人王某涵與朱某華事前通謀,幫助朱某華運輸、銷售砂卵石和逃避執法檢查,從中獲利5萬元。經探查鑒定,涉案砂卵石開采量為95675.45立方米,重181783.36噸,價值2549714元。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朱某華為掩蓋其非法采礦行為,指使他人向其開采坑內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經鑒定評估,回填垃圾屬有害物質,數量為98692.29立方米,造成生態環境損失7515698.88元;根據專家意見,采坑治理費用為3335860.99元。以上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共計10851559.87元。
河北省淶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朱某華承擔上述全部費用、王某涵對其中采坑治理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人在市級以上的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02【裁判結果】
河北省淶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開采砂卵石,構成非法采礦罪;其違反國家規定,指使他人向開采坑內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嚴重污染環境,又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王某涵與朱某華事前通謀,幫助朱某華運輸、銷售非法開采的砂卵石和逃避執法檢查,亦構成非法采礦罪。朱某華、王某涵非法開采砂卵石情節特別嚴重,朱某華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對朱某華所犯數罪,依法并罰。朱某華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王某涵系從犯,且構成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朱某華、王某涵因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法對朱某華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王某涵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決朱某華承擔消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10851559.87元,朱某華、王某涵對其中采坑治理費用3335860.99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朱某華、王某涵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該判決已生效。
03【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采礦、污染環境引發的刑事案件。砂卵石屬于礦產資源,受法律保護。朱某華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大量采挖砂卵石,為掩蓋罪行又使用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質對采坑進行回填,不僅侵犯了國家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破壞周邊生態環境,還造成了嚴重污染,對生態環境和資源造成雙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疊加,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綜合利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認定生態環境損失和修復費用,讓破壞環境資源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切實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筑牢維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自2022年9月1日涉白洋淀流域環境資源類案件實施集中管轄以來,雄安中院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大力加強對下業務指導,不斷深化流域內各法院間環資審判業務交流,有力促進了流域內環資案件裁判尺度統一。
下一步,雄安中院將繼續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能動司法,創新體制機制,筑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屏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貢獻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