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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愛守護 法佑成長——河北高院發布《河北省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狀況(2022)》及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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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3-05-31 19:22:38 打印 字號: | |

      值此“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河北高院將《河北省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狀況(2022)》及民事典型案例通過公眾號予以發布,旨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引導全社會關注青少年法治教育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河北省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狀況


      (2022)

      做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不僅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障國家未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河北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大力加強少年兒童事業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始終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充分發揮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職能作用,多措并舉切實深化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機制專業化和規范化建設,聯合多部門采取多項措施傾力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全力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022年,全省法院共依法審結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789件,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在審理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中,始終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貫徹未成年人權益全面保護的方針,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等權利,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涉未成年人撫養、監護等案件,尊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長的原則,堅持把家庭沖突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傷害降到最低的原則。依法審理撫養權變更、撫養費增加等案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實際情況及時作出調整,確保未成年人生活質量。探索父母婚內分居期間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措施,依法保障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獲得探望、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審慎處理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侵權案件,督促學校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權益。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遏制未成年人監護人實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審理未成年人名譽、隱私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案件,加大對未成年人名譽、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


      二、持續推進未成年人審判改革,建立規范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制


      全省法院大力強化少年審判庭能力建設和審判團隊建設,深化涉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及家事審判方式改革,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和家事審判工作融合發展,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穩步推進未成年人案件“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愛未成年人審判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員充實到少年法庭。加強未成年人審判的專業化職業化培訓,培養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兼通的復合型法官,培育女法官合議庭、“法官媽媽”“知心姐姐”等特色審判主體。完善專業化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和隊伍,建立規范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制。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依法及時出具家庭教育指導令,對因家庭教育缺失或不當導致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對未成年人監護人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邯鄲兩級法院一年來共發放家庭教育指導令40余份,開展家庭教育指導100余次。保定中院制定《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操作規程》,規范案件辦理過程中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辛集法院與辛集市婦聯聯合設立教育指導服務站,共同引導家長養成正確的教育理念和方式,優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長環境。承德雙灤區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區教體局、區婦聯、區團委、區關工委、市兒童保護中心成立家庭教育聯合指導工作站,共同簽訂《關于共同開展家庭教育聯合指導工作的框架協議》,形成規范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機制。


      三、堅持能動司法,拓展未成年人司法審判延伸職能作用


      切實加強訴訟指導和人文關懷,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充分關注未成年人的訴求,及時告知其權利義務,根據案情需要,有條件地讓未成年人參加庭審調查活動,使未成年人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溫度,感受到國家和社會對其成長發展的重視和關愛。強化調解意識,堅持柔性司法,對于涉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案件,把調解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力求法、理、情的交融平衡,積極引導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促成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開辟訴訟綠色通道,對涉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執,對于經濟確有困難的未成年人,給予及時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開展好社會調查、社會觀護、心理疏導、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訪幫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邯鄲磁縣法院的“張培娥工作室”、“王子娟工作室”,臨漳縣法院“李麗娟工作室”,對家事案件實行訴前介入、先行調解,通過和睦溫馨的環境調解化解當事人的矛盾癥結和情感糾葛,有效提升家事矛盾的化解率,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保定中院有針對性地為未成年人案件當事人提供“一對一”心理幫扶,將心理干預引入了案件辦理,探索出“專業審判+心理輔導”的未成年人審判新思路。


      四、健全社會協作機制,推進未成年人審判社會支持體系建設


      全省法院不斷加強與共青團、婦聯、關工委、民政、學校、村(居)委會、社會公益組織等協作,健全完善“社會一條龍”工作機制,全方位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為案件中涉及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兒童、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群體及其家庭提供多元綜合救助。針對毒品、黑惡勢力、校園欺凌、網絡不良文化等侵蝕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以法治宣傳、司法建議、專項行動等方式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治理,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推動落實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員的從業查詢制度和強制報告制度。保定中院在全國首創搭建“德潤直隸?維護婦女兒童權益一體化司法保護平臺”,設置家庭教育、反家暴、家事調解、社區矯正、法治宣傳、特殊機構、心理疏導七大板塊,與司法、婦聯、民政、教育等機構有效對接,全面加強兒童權益司法保護。保定中院制定《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具體辦法》,指導全市法院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準確把握裁判尺度,引導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嚴格執行工作人員從業禁止規定,凈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邯鄲魏縣法院與魏縣檢察院、魏縣婦聯成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站,聯合構建“1+3+X”全程聯動的“家庭教育”指導模式,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和保障。唐山豐潤區法院構建“司法+民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網格格局,多方聯動、愛心接力。


      五、強化法治宣傳,形成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良好氛圍


      全省法院大力加強法治副校長工作統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法治副校長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資源力量,提倡院、庭長帶頭,督促法治副校長履職盡責,做好亮點事例宣傳推廣等相關工作。持續加強法治宣傳,利用“六一”國際兒童節、國際家庭日、國際憲法日等節點,通過法治進校園、模擬法庭、法治節目訪談、典型案例、微電影等形式,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愛未成年人成長的良好氛圍。邯鄲全市兩級法院共有575名法官或法官助理擔任580余所中小學兼職法治副校長,實現對全市中小學法官兼職法治副校長的全覆蓋。一年來,共開展各種形式的校園法治宣傳教育活動300余次,邀請學生參觀庭審、參與模擬庭審200余場次,制作法治宣傳微電影、短視頻10余篇,開展網絡直播7次,總受眾人數達18萬余人。石家莊中院及所轄22個法院的72名法官受聘擔任51所學校的法治副校長,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52次,受眾七千余人,推動提升學校法治建設水平,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唐山豐潤法院與唐山金橋教育集團聯合成立“法治共建教育基地”,進一步深化了法治共建平臺建設,豐富了學生法治教育內容。唐山路南區法院與唐山路南實驗小學南湖分校開展“守護綠禾”模擬法庭活動,通過沉浸式的體驗,激發學生的法治意識,取得良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下一步,省法院將推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高質量發展作為重點工作,主動擔當,積極作為,加強對下調研指導工作力度,全力推動我省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


      案例1: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家庭教職責


      高某濤家庭教育指導令案


      一、基本案情


      高某濤系高某偉監護人。原告陸某國與案外人孫某偉達成煤炭買賣協議,需向出賣人孫某偉支付200000元購買煤炭貨款。2022年5月16日,在原告通過工商銀行網上銀行轉款時,錯誤將款項轉至被告高某偉名下銀行賬戶內,此時該帳戶因高某偉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某市公安局凍結。原告起訴請求判令高某偉、高某濤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200000元及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付的利息。


      二、裁判結果


      因原告陸某國年齡較大,且住所地在四川,被告高某偉及高某濤在北京上學及工作,法院為照顧雙方,經網上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二被告高某偉、高某濤返還原告陸某國高某偉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于2022年5月16日收取的200000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同時,法院針對本案中監護人疏于監管、未成年涉嫌犯罪行為的事實,向監護人高某濤發出了家庭教育保護令。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現義務履行人高某濤作為高某偉的監護人,忙于工作,未能與高某偉多交流,沒有引導高某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及法治意識,未盡到對高某偉的監管職責和照護義務,疏于管教,導致高某偉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的行為,應依法予以糾正。裁定:一、高某濤多關注被監護人高某偉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與高某偉的老師多聯系、多溝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聯系頻次,了解高某偉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狀況;二、要求高某濤定期與高某偉共同居住,切實履行監護責任,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責任;三、要求高某濤加強對高某偉的監管,引導高某偉謹慎交友、遵紀守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控制能力不足,容易觸及法律底線?!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等監護職責。本案中高某偉在其父母離異后隨其母親共同生活,后其母親去世,高某偉隨其外祖父共同生活,高某偉的父親高某濤未履行必要的監護職責,導致高某偉實施涉嫌犯罪的行為。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對高某濤簽發家庭教育令,責令高某濤某履行監護責任,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法院通過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充分發揮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保障作用,具有典型意義,指導家長切實履行好家庭教育職責,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規范自身行為,避免讓孩子“誤入歧途”。


      案例2:簽發人身保護令,依法制止來自親情的傷害  


      彭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彭某與被申請人孫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已協議離婚,后彭某起訴孫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訴訟期間,彭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稱兩個子女孫某涵、孫某銘正在遭受其前夫的家庭暴力。法院在收到申請后,及時調取了報警記錄、家暴照片、公安機關訊問筆錄等證據,之后又傳孫某到庭進行調查,孫某承認采取過毆打和開水燙、煙頭燙等方式對兩個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


      二、裁判結果


      主辦法官依法認定申請人彭某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遂于當日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孫某對其兩個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孫某騷擾、跟蹤、接觸兩個孩子。如孫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使保護令落到實處,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解釋了裁定書內容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孫某的家暴行為予以口頭教育和訓誡,孫某也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和反省。同日,承辦法官又依法分別向當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派出所送達了該裁定書,請相關部門協助執行,隨時關注當事人情況;同時將裁定書抄送區婦聯,以此形成反家暴聯動機制,切實保護兩個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三、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給受害人的身心帶來嚴重損害,尤其對于反抗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來說,更是會造成難以消除的陰影。本案中孫某采取毆打和開水燙、煙頭燙等方式對兩個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十分惡劣,必須立即加以制止。法院根據兩未成年人母親的申請,迅速查明事實作出裁定,依法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兩個未成年人給予人身安全保護,防止施暴行為繼續發生;同時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反家暴聯動機制,為孩子的人身安全架起了堅實的法律護盾。



      案例3:學校應加強安全隱患排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劉某與某小學、某保險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系某小學在校生,2021年5月21日上午課間,劉某在進入教室時,被教室門上掉落的玻璃劃傷,劉某受傷后,先后在某縣醫院、某整形外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手背開放性皮裂傷、術后左上肢瘢痕。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小學、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劉某二次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69667.51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某系某小學在校生,在學校學習期間被班級門上玻璃劃傷,受傷時12周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某小學未盡到管理職責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某請求賠償損失,合理合法,應予支持。某小學在某保險公司入有校(園)方責任保險(2000版),劉某受傷發生在保險期間。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劉某二次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17021.57元;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針對在校學習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均規定了學校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本案中被告小學,未盡到教學設施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事故發生,理應承擔全部責任。鑒于該學校已投保校方責任險,根據相關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在該學校承擔責任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是未成年人長期學習生活的地方,應充分保障學生安全,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應積極、全面排查校園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避免類似悲劇發生,讓學生開開心心上學來、平平安安回家去。    


      案例4:娛樂場所應對未成年人游客負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陳某與河北某公司滑雪場侵權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7日,原告陳某與其母親到被告河北某公司滑雪場經檢票人員檢票進場并租用兩個雪圈在戲雪區進行滑雪運動。同日,被告侯某在祖父母陪同下到該滑雪場滑雪。原告及其母在滑雪場斜坡行走過程中,從滑雪場高處滑下一雪圈將被告侯某碰倒后沖向原告陳某,致使原告陳某左腿骨折。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河北某公司對進場滑雪的游客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娛樂場所應保障滑雪場地等符合管理規范及保障游客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場地風險、管理風險等,對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原告陳某提交的證據,被告河北某公司未在雪道周圍設置防護裝置等,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及管理義務,對原告陳某滑雪時被撞傷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承擔70%責任比例。原告陳某、被告侯某均系未成年人,陪同滑雪的成年家屬對其有安全防范及謹慎注意義務,本案中成年家屬在一定程度上未盡到相應監護責任,分別承擔20%、10%責任比例。


      后河北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多次對當事人進行了溝通調解工作,向其釋法明理,最終促成上訴人河北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達成了調解協議。


      三、典型意義


      滑雪、游泳等是廣大小朋友喜歡的運動項目,但因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而具有一定風險。在相關侵權糾紛中,經營場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關系其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滑雪場要求所有進入滑雪場的游客必須填寫安全承諾書,“如出現意外造成傷害由滑雪者自行負擔”,該條款系加重游客責任,減少甚至免除己方責任的格式條款,系無效條款,不能免除滑雪場的安全保障義務。相反,本案的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安全意識較為淡薄,滑雪場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二審法院加大調解力度,耐心細致向各方當事人釋法明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積極引導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促成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案例5:撫養權的確定應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高某某訴申某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申某某婚后分別生育長女申新某、次女申勝某、長子申奧某,均系均未成年人。2021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雙方對三個子女撫養問題產生分歧,長期爭執不下。庭審過程中被告申某某向法院提交視聽資料一份,內容為長女申新某、次女申勝某、兒子申奧某關于撫養問題的說明,擬證明三子女均表示愿意隨被告申某某一起生活。因三個子女均已滿八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見,庭審后,主辦法官依法聽取了三子女本人關于撫養問題的意見,三個子女的意見與被告申某某提供的視聽資料不完全一致,法官對三個子女前后作出不同意見的原因也進行了解,最后三個子女一致表明在法院的陳述是其真實意思,法院依法對視聽證據不予采信。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依法準予原告高某某與被告申某某離婚,并根據三子女真實意愿判令女孩申新某、申勝某隨原告高某某生活,男孩申奧某隨被告申某某生活,并對相關撫養費予以處理。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有關的日常生活事物已經具有了一定的感知、理解和表達能力,父母因離婚對子女撫養權產生分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在審理涉未成年人離婚案件中,對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意愿的審查,不能僅根據一方提供的證明或視聽材料等證據,還應當與未成年子女進行面對面溝通,準確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征求了三名未成年子女關于撫養問題的意見,充分尊重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讓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溫度,感受到國家和社會對其的重視和關愛,體現了家事司法的人文關懷。



      來源:河北高院
      責任編輯: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