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么一群人,他們為公眾利益不懈奔波,他們為公平正義執著堅守,他們是美好生活的守護者,更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力量。你或許并不知道他們的姓名,也未曾見過他們的模樣,但是卻能在生活的每一處角落感受到他們的存在。他們讓法治信念薪火相傳,讓法治精神落地生根,他們就在你我身邊。

劉正忠,1985年分配到法院工作,1991年到張家口市尚義縣八道溝法庭任庭長,2001年調任南壕塹法庭任庭長。他在基層法庭工作31個年頭里,無怨無悔、忠貞不渝地堅守為民司法、公正司法,把青春和熱血無怨無悔地獻給了法庭轄區的百姓。他所辦理的數千件案件中,發還改判案件較少,涉訴上訪案件更是寥寥無幾,調撤率連年保持在70%以上,一直名列全院之首。

樹牢宗旨意識,踐行司法為民
尚義,是崇尚禮義之地。他是土生土長的張家口尚義人,深知鄉親們淳樸、憨厚,講誠信禮義的秉性。他們怕進法院,普遍認為,參與訴訟,打起官司,就是彼此撕破臉皮,有損禮義。他一直告誡自己和庭里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善待當事人的訴求,熱情接待,公正辦案,不能帶著個人情緒辦案,不能厭煩當事人的反復詢問,要苦口婆心讓每一個案子圓滿了結,甚至還要替當事人想到他們想不到或不敢想的訴求。幾年前,他接手了一件離婚糾紛。被告尹某外出打工受傷,喪失勞動力,其妻李某是小兒麻痹患者,亦無自理能力,提出離婚。他接手案子后,仔細分析案情,首先想到,不能把這個殘疾家庭推給社會,應該通過調解,借助雙方親屬的力量切實解決這個特殊家庭的婚姻問題。他帶著書記員騎摩托車四下60里開外的小狐子窩村,當時,冬雪初化,地勢低洼的小狐子窩村被四處的泥漿、冰渣封鎖著。他只能把摩托車停在村外,和書記員深一腳、淺一腳往村里跋涉。每一次去都是泥漿滿身,疲憊不堪。由于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原告又卻執意要離。親眼看到這個破碎家庭的家境,和好無望,徒步穿梭于村東和村西,反復、耐心地做原、被告及其親屬工作,最終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案件了結后,他又多次到鄉政府找領導協調,為離異雙方辦妥了低保手續,使難以獨立生活的雙方當事人得到一定的生活救濟。
扎根鄉村法庭,創新辦案方式
審判工作是一個學習、積累、總結的過程。平時他十分注重辦案經驗的總結,讓每一個創新舉措,都能準確無誤地體現在便民、為民、利民、親民這一主題上。根據農村生活、勞動規律,他推出了“午間法庭”“假日法庭”“炕頭法庭”,盡量不占用當事人的勞動時間。在不違反訴訟法原則的前提下,“繁案簡審”“簡案快審”,大幅縮短辦案周期,既方便了偏遠山村村民的訴訟,又滿足了他們的訴求。
他深深地體會到,在貧困落后的地區,有群眾良好的口碑,僅僅是司法環境改善的開始,對于一個老的司法工作者來說,為民司法是個永恒的課題。
隨著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治意識普遍增強,人民群眾對個人權益的訴求也在向多元化、復雜性轉變。司法服務的職能也不能僅僅滿足于熟悉身邊人、身邊事,要用老百姓聽得懂、弄得清的語言審理案件,而且要熟練掌握司法調解這一工作方法,融法理、情理、鄉俗于其中,將調解貫穿訴訟的全過程,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為此,他不斷總結、摸索,推出了“調解工作十結合”,即訴內訴外調解相結合,庭前、庭中、庭后調解相結合,講法、擺理、動情調解相結合,法官、鄉村干部、當事人親友協作調解相結合,主辦先行、助審協助、院領導指導調解相結合,請上來、走下去、平時穿插調解相結合,激勵、感化、批評調解相結合,冷處理、熱解決調解相結合。在縣法院推廣,也在全市法院系統予以經驗介紹。截至2022年11月,他所審結的141件民商事案件中,調解撤訴102件,調撤率達72.34%,位居全院之首。
堅持秉公執法,涵養公正廉潔
他始終堅守一個信念:司法一旦失去公正,社會穩定就失去了支點。身為一線法官,唯有視法如天,秉公司法。2020年春,滑某與三海洼村委會簽訂書面協議,承包村前45畝土地,在擴建蔬菜大棚過程中遭到喬某等3戶村民強力阻攔。原因是喬某等3戶早在1997年就同村委會達成口頭協議,經他們精心管護,原本棄荒的土地見了效益。村委會催促喬某3戶退還土地未成,未經村民大會討論,將這塊土地轉包給外村不知情的滑某,從而引發土地糾紛。開庭前,相關領導打招呼稱“此類案件普遍,卻不可讓集體利益受損”。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依法作出判決,不但喬某3戶村民得到了土地優先承包權,滑某的投資損失也得到合理的賠償。
他連任3屆縣政協委員,并當選政協常委。每年他所辦理的案件都是院內辦案最多的法官之一,并且多是些疑難復雜案件。
老牛亦解韶光貴,不待揚鞭自奮蹄。他經常告誡自己和提醒同事們,我們都是普通人,越是工作有了成績,越是忙亂,越是容易出現瑕疵案件。他仍是過去的劉正忠,仍守的是過去的老規矩。
多年來,劉正忠一直是市、縣兩級法院先進工作者或辦案能手,榮立個人三等功4次,榮獲首屆“河北省十佳審判長”(提名獎),被省委政法委評為全省政法系統“最美基層法官”、“愛民模范個人”、“最美政法干警”(提名獎),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法院黨建工作先進個人、授予“榮譽天平獎章”。他所在的南壕塹人民法庭先后被市中院榮記集體三等功三次,被省高院榮記集體二等功一次,被省高院評為全省“五好法庭”,被最高院評為“全國優秀人民法庭”和全國法院系統“先進集體”。